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新闻 > 正文

西安代开餐费发票|代开西安餐饮发票《代开票点击进入》正升财务

西安代开餐费发票|代开西安餐饮发票《代开票点击进入》可开范围【住宿发票】【餐饮发票】【会议发票】【广告发票】【技术服务费发票】【咨询费发票】 【材料发票】 -正升财务从事向广大中小微企业管理者与财税工作人员提供专业、便捷、可靠的财税咨询、财税代理、财务外包、办税服务、财税培训等服务,使得传统财税服务能够借助于互联网手段进行服务体验的升级,更好的满足互联网时代的客户需要。chnj

来源_正升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5日

关于税务稽查中电子证据收集固定的思考

    【问题】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有哪些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回答】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一、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一) 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2. 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3. 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4. 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5. 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6. 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7. 列入本公告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二) 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1. 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2. 列入本公告附件2的报纸。四、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经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财政监管局)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纳税人应当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违规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相应财政监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规定,一、2027年12月31日前,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一) 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2. 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3. 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4. 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5. 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6. 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7. 列入本公告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二) 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的政策:1. 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2. 列入本公告附件2的报纸。(三) 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 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2. 列入本公告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四、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经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财政监管局)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纳税人应当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违规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相应财政监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更多推荐: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是什么?

      【问题】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额发生变化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吗?【答案】根据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七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 可开宿住,餐饮,等发票校会计实务频道, 企业向政府购买口罩,是否可以凭收款收据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更多相关

    1. 公司坏账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2. 管理费用结转本年利润会计分录如何编制?
    3. 广东税务师准考证如何打印
    4. 银行票据贴现的要求有哪些?
    5. 归还银行贷款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6. 调整应交税费的会计分录是什么?
    7. 应付分保账款的借贷方向是什么
    8.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账务处理怎么做?
    9. 进口商品缴纳关税会计分录怎么写?
    10. “和解与调解”制度正式写进《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11. 股指期权和股票期权有哪些区别?
    12.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谷歌搜索
      服务热线 025-86794116 传真 025-58510115
      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138号2栋204
      苏ICP备14039661号-2-1    
      Copyright©2022-2023 BOC. 正升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