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正升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5日
信用减值损失属于什么会计科目?附会计分录
微商与电商相比,范围较小,电商是利用所有网络来实现所有商务活动业务流程的电子化。微商则是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空间,借助于社交软件为工具,以人为中心,社交为纽带的新商业。即借势移动互联网工具赋能渠道、链接用户在传统渠道与电商渠道通过社交新零售的一种创新模式。微商发展演变内涵:微商=消费者+传播者+服务者+创业者。一、微商主要模式(一)代理模式企业营销主要依赖于代理商团队,企业在各个地区招聘区域代理或者独家代理,然后通过这些代理,再发展下线经销、分销、零售队伍;企业只需要负责对口联系这些代理商,其他工作都不需要介入。(二)直营模式即直接销售的模式�:芏嗍焙蛞蛭贩⑵崩〔荒芄环⒄怪屑浯砩�,而是采取直接将产品发票从商户销售到客户的一种模式。(三)分销模式通过无限裂变的圈子理论由品牌商层级逐级往下发展层级代销品牌商产品发票的不断裂变的销售模式。常见的有微信分销模式。其本质是下级的分销商代销品牌商的商品或服务,从品牌商也即一级分销商获得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报酬(佣金)。目前主要有三级分销。微信三级分销,只要下级在发放的专属二维码在商城消费,上级可以获取一定比例的佣金,而这佣金是商城通过降低自己利润空间向推荐者发放报酬。也就是每一个分销商的下级分销商卖出商品,上级分销商可以拿到推广佣金。二、微商模式财税处理(一)代理模式1.总部发货总部结算的微商代理模式所有代理订的货由总部统一发货,货款由总部统收取统一结算,各级代理统一结算奖金,都有系统自动完成,包括级差奖励、平级推荐奖、跨级推荐奖等各类奖金。下图是品牌微商的代理示意图:各级层拿货价格订货级别门槛补货要求品牌总部6060036000150总代理803002400080一级代理10060600030二级代理1302026005会员156奖金设置规则:平级推荐奖:一层8元,二层4元说明:总代A推总代B,总代B推总代C,C订货500瓶,B获得4000元(500*8),A获得2000元(500*4)150业绩返点设置规则表 等级业绩范围(万)奖励比例15-103%210-205%320-508%450-10010%5100-50012%(1)财务处理:①业绩返点计算:如果总代A的自身销售业绩为10万,直属团队为一级A、一级B、一级C业绩各5万,总代A团队总业绩=25万总代A团队提成=25*8%=2万一级A、一级B、一级C业绩各5万,各提成=1500元总代A实际级差奖=团队总提成-扣ABC奖金后=2万-3*1500=15500(元)②利润核算:对于此种模式的微商代理模式,譬如总代A代理订货属于买断型,销售出去按照进销差价作为销售毛利,减除管理运营费用、返佣支出费用就是自己的商品的利润。(2)税务处理:①增值税:对于总代A的业绩返点,若有总部统一结算,比如得到的15500元,对公司而言属于代理经纪服务,对个人来说属于佣金劳务报酬需要给总部代开具发票。对于ABC也由总部结算的奖金,也需要给总部开具发票。②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来说属于佣金劳务报酬,由总部支付方代扣代缴个税。2.各代理层级发货及结算的微商代理模式每一层级代理订的货由上级层级代理统一发货,货款由上级代理收取,统收取统一结算,各级代理统一结算平级或跨级推荐奖金,都有系统自动完成。注:这种形式只是结算方式不同,账务处理与总部模式大同小异处,在此不用赘述。三、分销模式的财税处理(一)微信分销微信三级分销模式下,下级在品牌商分享的专属二维码或链接就可在商城消费,上级可以获取一定比例的佣金,而这佣金是商城通过降低自己利润空间向推荐者发放报酬。也就是每一个分销商的下级分销商卖出商品,上级分销商可以拿到推广佣金。(二)微信分销的流程1.业务流程(三)微信分销的账务处理分析微信分销实质上是一种收取手续费(佣金)的代销方式。实际上,下家分销品牌总部微商城货物,微信分销商几乎零投入,当买家订单提交时,货款由总店统一收取,由于分销商推荐消费者购买,给予分销商佣金,即为分销业绩报酬,实际是劳务报酬。微信分销的账务处理实例:【例如】丽依品牌公司微信服务号部署微分销商城作为一级分销商,甲某在微信分销商城基础上生成专属于自己的个人分销商城即二级分销商,乙某在甲某个人微信商城基础上再次生成个人分销商城即三级分销商,用户在乙某处分享二维码购买一套连衣裙,售价226元(含税),成本150元,用户支付226元购买,品牌公司分别分给甲某、乙某各20元佣金。(1)一级品牌公司账务处理1.A公司为一级微信商城,甲某为二级分销商,其他情况同上,会计处理为:①收到货款时借:其他货币资金 226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贷:发出商品——连衣裙 150②支付给下级佣金时,是总分销商直接转款给下级分销商账户虚拟资金账户借:销售费用——佣金 20贷:应付账款——甲某 20借:应付账款——甲某 20贷:其他货币资金 20支付乙某账务处理同上。2.假如还是以上例,若品牌商以下的二级分销商不是个人,而是丙公司,作为法人资格核算主体,其账务处理如下:①消费者分享链接下单购买商城产品发票或服务时,因款项直接打到总微信商,所以此时丙公司会有佣金计提返佣收入时:借:应收账款——品牌商佣金 20贷:主营业务收入——佣金 18.87(20/1.0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3②收到返佣款时:借:其他货币资金 20贷:应收账款——品牌商佣金 20四、发票取得政策及涉税微商业务中发生的奖金支出:加盟推荐奖,业绩返点奖,利差佣金奖,分销推荐佣金奖,跨级推荐奖,区域分红。这些如何取得发票,所得税前扣除。票据取得三个来源:1.对方若属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以开具发票2.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3.内部票据:企业内部文件、网络支付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文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分析】由于佣金支付对象大部分是个人,帮助卖家推广商品并获取佣金的人,不直接与个体客户或消费者形成买卖合同或消费者关系,不承担收款或交货的责任,因此不属于《电商法》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收取佣金应注意纳税,公司收取佣金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取佣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微商的代理或分销佣金是个人为企业提供独立代理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企业向个人支付佣金,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企业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税。若对方为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即企业与个人发生交易,且与该个人应税交易额未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起征点的,譬如不超过按次纳税的500元标准,企业支出可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以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以内部凭证如:企业内部文件、网络支付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点击了解课程详情 文章推荐 手机和号码换了,无法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怎么办?
论文关键词:电子政务 信息安全 应用 论文摘要:在电子政务建设中,如何准确把握信息安全与应用建设的关系,既有效减小安全风险,又保证应用顺利开展,是许多信息系统建设者、使用者都会遇到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圆满解决,既需要有微观上的技术手段,又要宏观上的理论指导和观念更新,尤其是宏观方面的考量,在信息系统建设的整体把握和政策导向方面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应用与安全两者在信息系统中所处位置的形象比喻,试图理清应用与安全之间既相互矛盾、又互为依存的关系,为信息系统的建设者、使用者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随着电子政务应用的进一步深入,信息安全问题越来越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如何正确把握安全与应用的关系,安全配置的 边 在哪里, 度 又该如何衡量,这些问题在电子政务领域显得尤为突出。 水池定律 即是对这一问题做出的一种解释。 水池的注、排水口同时开放,只有当单位时间内的注水量大于排水量时,水池内才会存住水,水池才有可能被注满。 这个道理人人都懂,虽然我们都觉得一边注水一边排水很浪费,但在现实世界中,由于一些不可避免的客观原因所限,类似情况并不少见。 如果把信息系统看作一个水池,水看作利益,则注水相当于得到利益,排水相当于损失利益,一个信息系统能否给它的所有者带来收益,就是看这个水池能否存得住水。问题的关键就是看获得利益的速度是否大于损失利益的速度。 在电子商务领域,利益多表现为有形的资产,可以量化为金钱来衡量。信息系统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它的效益可以从利润中体现出来。对于电子政务,虽然不能简单一概而论,但道理是相似的。业务应用给信息系统的所有者及服务对象带来收益,是注水口,安全风险又会造成损失,是排水口。应用该不该建,安全上怎么防,关键是要让收益速度远远大于损失速度,即单位时间内的注水量大于排水量,这样池子里才存得住水,这个系统才建得值。所以不能单纯、片面地盯住安全问题,而应把它放在信息系统建设的大环境中,从整体上、全局上把握。这样一来,很多我们在信息安全建设中碰到的问题就有了决策的依据。 具体来说,在信息安全建设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以下问题: 现象一:要把水池建成铜墙铁壁,滴水不漏一一信息安全过度配置,防护过度。 现象二:要关闭水池一一把个别安全事件作为普遍现象来衡量得失,从而导致信息化建设大踏步倒退。 现象三:水池没人管,谁都不清楚水池的注水量和排水量是多少一一应用效益缺乏评估,安全建设外紧内松,安全隐患依然存在。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可能是以下一种或多种。 原因一:注水口的水流过小或根本没水 效益没见着,却要承担安全风险;费力不讨好也就罢了,谁愿意花钱找罪受、自讨苦吃?所以看上去是过分强调安全,实质上是应用效益没见着,没有源头活水,自然没有热情和本钱去承担哪怕是很小的一点安全风险。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一些服务于社会公众的应用,虽然所有者本身并没有直接获益,但公众获得了便利,相当于政府取得了无形收益,所有者可视为间接受益。 此外,与应用结合的安全建设需要根据应用量体裁衣。量体裁衣不是为了省布料,而是为了更合适。同理,根据应用定制安全也不是为了省钱,而是为了更安全。有了值得保护的应用,才有了评估风险的具体对象,也才好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对策。 原因二:注、排水口不在一个池子上。安全风险承担者不是应用效益获得者,两者之间没有共同的利益。 这种现象更为常见,但很多情况是利益链存在 脱节 造成的。比如一个单位的应用取得效益,其荣誉归甲部门;同样是这个应用,安全出问题却要乙部门承担责任,合适吗?这不仅涉及是否公平、合理的问题,更影晌到系统的长远发展、生命力问题。 当安全风险承担者较为强势时,可能会片面强调安全,甚至把安全风险混同于具体的安全事故,这种概念混淆就好比以一次空难事故来衡量坐飞机的风险。即使发生了空难,飞机还是有人去坐,首先是因为它快捷,其次空难概率毕竟很小。所以说,安全事故是不能预测的,但安全风险是可以预估的。信息安全建设的所要做的是对可预估的风险采取相应措施,把能做的、该做的事做到位,那么即使事故还是会发生,我们也尽到了责任,问心无愧、不留遗憾。 当安全风险承担者较为弱势时,会出现 想管不敢管、想管管不了 的局面。具体表现为缺乏有效的评价、监督机制,即使有,执行起来也是畏首畏尾,难以落到实处。 针对以上两种原因,有以下解决办法可供参考。 解决办法一:信息化的目的是为了得到效益,所以没有效益的应用不如不建,在安全适度配置的前提下,要加大向应用要效益的力度;没人用的系统是最安全的,同时也是效用最低的,因此信息安全建设要与应用结合。 解决办法二:统一应用与安全建设的主体,做到业务谁主管,安全谁负责。如果统一主体确实存在困难,则要在两者之间建立利益等效机制,让利益链 环环紧扣 ,让利益 流动 起来,这些可以通过调整管理体制,完善评价机制,健全监督机制来具体实现。 当然,实际情况更为复杂,我们要想以不变应万变,不被问题牵着鼻子走,需要把握以下原则: 绝对的安全是不存在的。当应用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安全带来的风险时,信息化工作才会大踏步地前进。我们应该做的,是大力建设能带来效益应用的同时,把安全风险控制在一个可容忍的较小范围内。也就是在扩大注水口的同时,缩小排水口。 前面为了能够简明地说清问题,我们把注水口简化为应用效益,把排水口简化为安全风险,形成了一个理想上的封闭环境。但正如我们不能将信息安全问题脱离开信息化的大环境去片面、孤立考虑一样,我们也不能把信息化的问题脱离开一个部门的整体大环境去考虑。从更宏观一点的角度考虑,给一个部门带来收益的并不只是信息化应用,给其带来损失的也并不只是信息安全风险。 信息化启动前,部门运作的传统方式有着自己的收支平衡;信息化一旦启动,信息安全风险必然存在,整体平衡被打破。安全防得再严,也不可能回到信息化前的水平,这时只有通过向应用要效益来重建平衡;随后的一个很长时期内,信息化都处于初级阶段,对传统方式的影响甚微,这时应以低风险、小应用滚动发展,逐步向传统方式渗透;当信息化发展到高级阶段,信息化应用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传统方式,则传统风险也逐步被信息安全风险所替代(例如办公如果真能实现无纸化,则传统纸质办公的失密风险会大为降低;网络如果真能集中管理,会比分散的单机、小网运行更便于监控),这时整体安全风险才有可能低于信息化前。初级阶段抓应用,高级阶段抓安全,这与发展家重发展,发达重安全有异曲同工之处。 不发展是最大的不安全 。应用与安全的关系,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十分类似。我们既不能跨越阶段,也不应止步不前,而应围绕应用建安全,建设安全的应用,向应用要效益一一这才是电子政务初级阶段信息安全问题的解决之道。 【】 责任编辑:老A 电子商务信息安全技术浅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