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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正升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5日

关于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合理筹划的思考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享受主体】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优惠内容】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2.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1日,生活性服务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行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享受条件】1.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39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 了解更多财会专业知识欢迎加入,带您学习财税知识,还有老师在线答疑,解你所惑。 ·了解更多财税政策、财经法规、专家问答,可以查看 可开宿住,餐饮,等发票校会计实务频道,。更多推荐: 新办企业个税扣缴申报如何操作?请看这里

        工资薪金的个税不扣缴,不得所得税税前扣除?是这样的吗?快来看下解答吧~《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是这样要求的,《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芏嗳硕既衔�,这个地方说的很清楚,没有扣缴个税就是不合理的工资薪金,肯定不让税前扣除。比如你企业对员工发放了一笔年终奖,但是你没有扣缴个税,那么我企业所得税肯定不会让你税前扣除�:芏嗍〖端拔窕厍凹改攴⒌钠笠邓盟澳甓然闼闱褰晌蚀鹨灿姓庋拿魅房诰�。其实这是大家误读了国税函3号文的结果。3号文明明强调的是“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也就是说这是在判断一个企业整体的工资薪金是否合理的原则。其用意在于你企业整体的工资薪金制度如果不符合这五大原则,我就认为你的工资薪金整体是不合理的。比如一个企业平常对于发放的薪酬福利,基本不做个税的扣缴,那我税务机关就很难认可你工资薪金整体的合理性。这里并不是说我们要对企业发放的每一笔薪酬福利去核查,只要某一笔薪酬福利在发放的时候没有扣缴个税,这笔薪酬福利的税前扣除就被禁止。企业发放的薪酬福利某一笔没有扣缴个税,并不影响这笔扣除费用的实际发生(真实性),我确实发放了100万的工资,没有扣缴个税,但是我确实实际发生了工资薪金支出,哪能不让我税前扣除呢?更何况每一笔支出是否一定要扣缴个税,有的时候也不是那么容易判断呢。个税没有扣缴,企业所得税就不让税前扣除,我认为这不是一个正确的逻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永远遵循的规律是真实性(实际发生)、相关性和合理性的三大扣除要求。这是比肩“以票控税”的管控手段,我这是“以税控税”是一个非常错误的逻辑关系!还想学习更多财税知识吗?快来看讲解的吧!施工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既要和甲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在履行《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中,需要和供应商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如何签订合同,合同当中涉及到的各项交易属于哪一种类型的应税行为,包括: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这些应税行为应该开具什么样类型的发票?其对应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如何确定的?在合同当中的如何设定相应的条款?合同条款的设定,既考虑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也考虑到新收入准则对于收入的设定,即从“业务,法务,税务,财务”四务融合的角度去管控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用案例解读建筑企业的3个维度:包括增值税维度,所得税维度,会计维度,让我们轻松去驾驭建筑企业的每一个环节的交易财税处理。 面对如此新格局,建筑企业务必遵循基本的游戏规则去承揽工程业务,这个基本游戏规则就是相关的法律法规,税收的法律法规就是其中最为重要的规则之一,本次课程深入浅出地解读实务操作过程中的涉税政策,以最实用的案例为抓手让您轻而易举地去领悟税收政策的核心要点,最终能够实现“五个正确”:正确签订合同,正确开具发票、正确取得发票,正确纳税申报、正确地处理账务,从而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实现企业财富最大化。心动不如行动,快来学习吧!点击图片即可报名 新技能get!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流程(以印花税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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