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正升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5日
2023年国外增值税发展变化及趋势
摘要:政府采购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减少浪费,抑制腐败的有效方式,但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调整,使政府采购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本文主要就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了两点看法:一是建立政府采购基本法,二是完善政府采购配套法。 关键词:政府采购; 法律制度; 构建 Abstract: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raises the financial funds use efficiency, reduces the waste, suppresses the corrupt effective way, but the present our country did not have the unification legal adjustment, causes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to lack the unification the legal basis. This article mainly proposed two views on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egal regime's construction: First, establishment government procurement fundamental law; second, perfect government procurement necessary method. key word: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egal regime; Construction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近几年来,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但由于政出多门,没有进行统一的论证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条块分割情况十分严重,政府采购仍处于较混乱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需要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如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规定,财政部规定: 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北京市规定: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上海市规定: 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 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财政资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据有关专家对政府采购试点地区招标采购的情况分析,节约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项目达到30%-50%.对于滚存赤字已达千亿元的我国财政来说,实行政府采购无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很难达到上述效果。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三)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仅每一级政府都会参与物资和劳务的采购,而且数量可观,金额巨大。但许多官员或一般公众对采购程序却知之甚少,这就给采购人员使用种种方式来操纵结果提供了可能。厂商为了销售常常采取各种利诱手段诱使采购者购买质低价高的商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购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增加惩罚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的条款,可以对腐败现象进行有效防治,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廉洁。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 三公 原则 三公 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都能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提供商等,应一视同仁,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但为发展本国经济,推进国内就业而歧视外国竞争者的情况除外。因为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竞争的作用,才能保证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公正原则是指评标过程中应客观公正,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以真正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 (二)坚持竞争性原则 世界各国都将竞争性原则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通过卖方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并且设法降低产品发票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从而使用户能以较低价格采购到质量较高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高效率的目标。 (三)坚持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管理效率原则要求政府经常公布招标信息,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劳务,使财政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规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四)坚持合理保护民族工业原则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适度放开并有效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为止,只有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才按照协议的要求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大多数还只是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竞争,以保护民族工业。如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国内产品发票优先原则,日本和其它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为发展家的我国更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适当限制外国产品发票的数量(尤其是电子、汽车等幼稚产品发票),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政府采购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体现和重要依托,对政府采购进行法制化管理是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发展,一些和区域组织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购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制定的《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世界银行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等。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足,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有些地方和部门才开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但至今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政府采购实务中,采购部门都是根据不同的采购行为,适用不同行政部门的规章、办法、规定和条例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活动急需进一步规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购的统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购基本法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应包括:总则、采购方式及程序、监督、履约、纠纷的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应明确规定本法的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的主要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采购方式及程序部分应规定采购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因为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公开的、规范的竞争。监督部分应规定质疑和投诉,主要内容是作为公众、检察、监督机构有权对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采购从业人员资格、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等提出质疑和投诉,以充分体现公开原则,节约财政资金。履约部分主要规定采购人员代表政府和投标人订立合同后,签约双方应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则等。纠纷的解决主要是规定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后,是诉讼还是仲裁解决,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或裁或审。法律责任部分既应包括招标投标中的法律责任,又应该包括履约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既应规定招标方的责任,又应规定投标方的责任;既应规定单位的责任,又应规定直接责任人员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其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即除了政府采购基本法外,还应有与之相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产品发票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中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给采购者带来价格低、质量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专门法律,特别是从事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合同是政府采购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购的订立过程与一般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样完全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个完全公开的过程,受公众及有关部门监督检察的过程,也是一个招标投标的竞争过程。因此《合同法》作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是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补充,当政府采购基本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产品发票质量是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标志。被采购产品发票质量过硬,被采购服务优质上乘,被采购方信誉可靠,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高效目标,才能达到节约财政开支,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的目的。因此,产品发票质量法也应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管者的商品 ,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 等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鼓励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而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通过政府采购促进正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它部门法律比如国际贸易法、国际税法、公司法、行政法、刑法等法规中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规定,都应属于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构成内容。此外,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可根据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共同构成我国完整的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参考资料」 [1]谭刚。改革现行采购模式,建立政府采购制度[J].特区理论与实践,1999,(3)。 [2]何静。政府采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有效途径[J].山东经济,1999,(4)。 [3]王小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初探[J].法学,2000,(2)。责任编辑:三皮 对如何改革资源税的定额税率研究
【关键词】人力资源会计;人力资源理论;人力资源会计制度 1 我国人力资源会计的现状 我国是20世纪80年代开始引进人力资源会计的。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但发展速度相对迟缓。在我国人力资源会计的运用中存在着人力资源的计量及其资本化,人力资源的折旧及其分期、人力资源的权益分派以及人力资源在报表上列示等四大难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人力资源会计信息不能满足公认会计原则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影响了企业管理者应用人力资源会计信息的积极性,人力资源会计研究和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影响了人力资源会计理论系统的完善和人力资源会计在实务中的应用。人力资源会计理论的研究具有探索性和超前性,在国际上尚未形成定论,在国内更是因为触及了经济改革,尤其是国企改革的症结--个人产权问题,因而在实践上步履维艰。目前,国内会计界对人力资源会计的看法不一,分歧较大。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应尽快设计出一套切实可行的人力资源会计制度,在具体的财务会计报表中计量和报告人力资源的经济价值。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目前尚不宜将人力资源会计纳入现行财务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体系之内,而主要应用在管理会计中。原因主要有两个:目前我国尚无一套完整的、具体的、可操作的会计制度对人力资源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也没有相应的会计准则对此做出规范,而要在短期内建立一套完整的、成熟的会计规则也非易事;我国财务会计实务中已经存在惊人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加上人力资源的计量主观性偏大,引入人力资源会计更可能加剧虚报、谎报等情况,进一步扭曲单位的资产、权益、利润等信息。 2 推行人力资源会计的必要性 人力资源会计是会计学科发展的一个崭新分支,其目标是将企业人力资源变化的信息提供给企业和外界有关人士使用。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更为人力资源会计的推广创造了历史性的契机。传统会计一直很重视对自然资源、资本资源的核算和控制,而到目前为止,对人力资源虽然在理论上承认它是生产经营活动中主导的,起决定作用的生产要素,但在会计核算和控制方面,远远落后于前两者。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力的高速发展,人力资源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不提高人力资源的整体素质,自然资源、资本资源的有配置就是一句空话,建立人力资源会计,开展人力资源会计核算,掌握人力资源信息,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和人力资源能力的建设已迫在眉睫。因此,在我国发展人力资源会计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完善人力资源理论体系,深入研究人力资源理论,是发展我国人力资源会计的重要前提。在人力资源理论体系中,人力资源的确认和计量问题占有重要地位。 3 我国实施人力资源会计面临的困难 在西方,人力资源会计尽管尝试性地实施已有30 多年,但仍没有大规模地应用。目前,我国正处于向国内介绍和引进人力资源会计的阶段,理论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刚刚起步,实务中尚未得到应用。 (1)相关的概念界定有明,体系缺乏公认性 首先,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本概念界定�:�。20 世纪 70 年代出现了 以人为本 的管理思想,此后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概念的使用频率不断提高。但是在人力资源会计理论界,对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两者的关系一直没有统一的认识。从有关人力资源的会计论著中不难看出,主流观点认为,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本具有完全相同的主体-劳动者。也就是说,企业所有的劳动力既是人力资源,同时也是人力资本。企业录用员工一方面作为人力资产按评估价入人力资产账,同时入人力资本账。 其次,对人力资本与企业净收益关系认识不一。目前人力资本会计的研究都是基于公司制企业的法律框架进行的,关于人力资本与企业净收益的关系,目前认识不一。相关研究文献中有两种提法: 对人力资本的激励和人力资本参与剩余收益的分配。但既然人力资本是资本,它为何不能像财务资本那样参与收益的分配,而只是接受激励呢? (2)人力资源会计制度不完善。 为利益相关者提供人力资源相关信息,有利于相关人员综合评价,作出客观判断和决策,是符合财务会计目标的。但现今的人力资源会计尚不能纳入财务会计信息系统中来。人力资源会计与现行会计制度有相当程度的差异,没有制度规定,财务人员无法也不敢将人力资源信息列入对外报表。人力资源自提出后,未能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人力资源会计制度,势必会影响人力资源会计在我国的推行。 4 实施人力资源会计的措施 (1) 更新人们的传统观念,转变管理者的�:馐�。 人力资源能否被视为一项资产,是人力资源会计能否成立的关键所在。现有会计模式经过漫长的历史演变,已发展为一套较为完整的科学体系,对其每改进一步都是传统与新生的较量。尤其是将人力资源纳入会计要素当中,涉及到人力资源的收益权问题,这将影响到政府、企业投资者及其他利益集团的切身利益。因此,当前,会计界应该尽快对这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彻底纠正人们的思想误区,转变管理人员统一的会计模式旧观念,树立人力资源新观念。企业要把对人力资源的取得、招聘、使用等成本反映为一项资产,在劳动 者的服务期限内摊销并转化为实际费用。职工可以用货币资金、科技成果和劳动力资源等入股,提倡劳动力入股,能真正体现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使企业在自主经营的过程中有效实现企业长远发展规划,从根本上为完善人力资源会计奠定基础。 ( 2) 开辟人力资本计量的新途径。 规范人力资源会计的核算与报告由于人力资源会计中对人力资本的确认、计量随意性较大,对于采取哪种方法的争议也很大,在短时间内解决问题是不可能的。我们可以参照西方在此问题上的解决方法,比如美国的职工持股计划或干股的方法。从现行的所有者权益中让出一定比例,供劳动者分享利润,不需要支付现金,员工可参与分利。要通过会计法、会计制度等规范人力资源的会计处理程序,使得人力资源价值能在财务报表上客观公正地列示。但人力资源有别于物质资源,其内容比较复杂,仅仅靠财务报表来揭示人力资源会计信息是远远满足不了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的。所以还应附加以下报告: 人力资产投资报告,提供企业人力资产管理所应耗费或已耗费的成本信息,分析投资目标是否达到,投资效能是否理想等;人力资源结构及变动情况报告,反映人力资源的结构、变动情况,从而决定人力资源投资方向,使资源结构趋于合理化;人力资源效能报告,反映人力资源的使用状况,以便决策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人力资源利用效率。 【参考文献】 [1]朱晔贵.人力资源会计的框架构想[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0,(5). [2]苑会祥人力资源会计的探讨[J].会计研究,2000,(10). [3]杜兴强,李文.人力资源会计的理论基础及其确认与计量[J].会计研究,2000,(6). [4]姚正海.人力资源会计探析[J].财经科学,2000,(3). 责任编辑:阿郎 企业留住核心员工的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