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正升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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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金往来的印制、领购和保管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暂行办法》规定,资金往来票据分别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该票据实行领购、分次限量、核旧购新的领购制度,行政事业单位每次领购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需要量,首次申领时,应提供《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申请,并在领购申请中详细列明领购资金往来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再次领购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次领购资金往来票据的使用情况及存根,经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审验无误并核销后,方可继续领购。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资金往来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资金往来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资金往来票据,由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核准后,由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组织销毁。撤销、改组、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对行政事业单位已使用的资金往来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资金往来票据登记造册,并交送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统一销毁。 此外,行政事业单位遗失资金往来票据的,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原因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原核发资金往来票据的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暂行办法》还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资金往来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资金往来票据,不得将资金往来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发票互相串用。不按规定使用资金往来票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入账。 责任编辑:zoe 会计账簿的分类
【问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有哪些?【答案】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发票(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发票(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发票(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加入 可开宿住,餐饮,等发票校,可随时向老师进行提问哦~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 可开宿住,餐饮,等发票校会计实务频道, 企业当年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否在以后年度继续弥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