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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正升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5日

财税问答:纳税人代开发票的流程是否有相关规定

        简介: 当一个文化企业既有免税项目又兼营非免税项目时,一定要将免税项目和非免税项目分开进行核算,以便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2009年7月22日,《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原则通过,其中规定,将在税收上给予文化产业发展大力扶持。结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本文旨在为文化企业提供一些基本的纳税筹划技巧。 转制越早免税时间越长 2009年4月,新闻出版总署要求除人民出版社、盲文出版社、少数民族语言出版社等公益性出版机构外的所有经营性出版单位,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转制改企,并表示政府将给予税收优惠。 根据财税[2009]34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可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这就意味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若尽早抓紧时间转制为企业,即可以享受更长时间的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待遇。 利用海外市场可以节税 根据财税〔2009〕31号的规定,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因此,我国的演出企业可以通过开拓国外市场,享受免征营业税待遇,从事新闻出版的文化企业,也可通过向海外销售产品发票,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同时,根据《》(国务院令第540号令)第九条、《》(国务院令第538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和销售额,否则,便不得免税、减税。 因此,当一个文化企业既有免税项目又兼营非免税项目时,一定要将免税项目和非免税项目分开进行核算,以便享受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如某演艺有限公司,既从事演出活动又兼营销售音像制品。 2009年第二季度,该公司共发生演出收入(含境外演出收入)300万元,销售音像制品收入(含向境外销售音像制品收入)50万元,会计利润为210万元。 假设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并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而且,该演艺有限公司的境内、境外演出收入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同时,其在境内外销售的音像制品收入分别为20万元、30万元。 分析可知,若不进行分开核算,则该演艺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季度发生的演出收入的营业税为300万元 3%=9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万元 13%=6.5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10万元 25%=52.5万元。 若分开核算,根据财税〔2009〕31号文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该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并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将免征营业税、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即只针对国内的演出缴纳营业税,应缴纳的营业税为200万元 3%=6万元。 同样的,该有限公司只需对国内销售音像制品缴纳增值税,即缴纳增值税销项税为20万元 13%=2.6万元。 通过分开核算,该有限公司比筹划前节省营业税3万元,少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3.5万元。 而所得税这部分,由于少缴纳的营业税会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即(210万元+3万元) 25%=53.25万元。 因此,筹划后该企业可以比筹划前少缴纳税收(52.5万元+9万元)-(53.25万元+6万元)=2.25万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如果考虑进去的话,则还会减轻总体的纳税负担)。 呆滞品的节税 时间差 根据财税〔2009〕31号文第六条的规定,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5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2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1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 出版、发行企业可充分利用该条规定,增加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以减少企业所得税。 如某音像制品发行公司,在2009年第三季度库存有一批2007年11月份出版的陈旧过期的音像制品,价值(计税成本)是3万元。企业在2009年9月份对这批音像制品低价亏本处理,实现收入1万元,即亏本2万元。 该公司第三季度共发生销售音像制品收入50万元,假设会计利润为36万元。 根据财税〔2009〕31号文第六条的规定,建议企业不要选择在2009年9月份对陈旧的音像 制品进行处理,而是推到12月份进行。 这是因为,如果企业在9月份处理呆滞音像制品,则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为36万元 25%=9万元。 而如果参照建议进行筹划,筹划后,该企业第三季度的企业所得税为[36+(3-1)]万元 25%=9.5万元,比筹划前多交所得税9.5万元-9万元=0.5万元。 但同时,还需根据财税〔2009〕31号第六条的规定,对发行企业库存呆滞的出版物,如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 因此,该音像制品发行公司2009年第4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据实扣除财产损失3万元,即第4季度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为3万元 25%=0.75万元。 假设其他因素不变,该陈旧过期的音像制品在以后的时间进行废品处置,实现收入为0.05万元,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0.05万元 25%=130元。 从整个处理时间来看,筹划后共减少企业所得税为0.75万元-0.5万元-0.013万元=0.237万元,同时还得到了资金时间价值的好处。 高新认定也值得筹划 根据财税〔2009〕31号文的规定,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发票、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50%的扣除。 这就意味着,从事文化经营的高新技术产业,如采用数字化印刷技术、电脑直接制版技术(CTP)、高速全自动多色印刷机、高速书刊装订联动线等高新技术和装备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企业,通过法定程序获得高新技术认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少缴纳10个百分点的企业所得税。 但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根据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和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的有关规定,申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必须在3年中进行年检,如果年检不合格则会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那就不能够再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另外,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要求和条件很高,程序非常复杂,申请的成本也较高。 因此,企业要好好珍惜并维护好申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保护好各种资料以备年检。 责任编辑:冠 选准修房时机可节税

                近期,疫情下传统出口模式的典型出口产品发票需求下降,但仍有部分领域呈现欣欣向荣之势,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简称跨境电商)尤其明显。而国际快递出口则是跨境电商的主要物流渠道之一。那么,采取国际快递形式出口的,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需要注意什么呢?一起来看一下。一、采取国际快递出口的形式是否可以办理申报出口退(免)税?快递出口的货物只要能按规定报关出口,取得出口报关单以及出口环节的相应资料,就可以正常申报出口退(免)税。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以下简称税务总局2022年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其中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二、国际快递出口没有海运提单,办理申报时要如何进行?邮政或快递公司出口有别于常规的海运出口,不具备海运提单,那应该怎么办?税务总局2022年9号公告中第二条对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进行了优化,其中明确规定:“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它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这为出口企业在选择其它替代单证时提供了便利,当然快递出口模式也不例外,因此,只要满足条件即可正常进行申报退(免)税。(特别提示)需要注意的是,在留存邮政收据或快递面单时能尽量清晰体现出口业务涉及的货物名称、数量、重量、收发货人、快递单号等信息,避免出现字迹不清、污损或特意打上“马赛克”的情况。近期,税务工作人员在出口退(免)税日常检查中,发现有部分企业在采取快递形式出口后,未将快递单妥善留存,导致出现“备案单证不齐的情形”,而相应的出口业务也只能适用免税政策。三、其他事项根据《税务总局关于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所以,税小夏在这里提醒大家,不管通过何种方式出口,各环节相应的单据一定要妥善留存,只有这样,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才能一路通畅!文件依据:《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了解更多财会专业知识欢迎加入,带您学习财税知识,还有老师在线答疑,解你所惑。 更多推荐: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如何计算?快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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